在处置以盗窃罪为案由的司法案件过程中,公安部门的办案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开展详细的讯问调查活动。首要一点,在实施讯问相关流程时,参与问询的侦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并且整个过程必须在监管严密的看守所内完成。接下来,讯问所得的笔录材料需呈请给犯罪嫌疑人逐项核实,若犯罪嫌疑人事先表示无阅读能力,那么应将笔录内容当场予以公开展示给他听,同时允许其提出补充修正意见,待确认无异议并无误之后,方可让其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如犯罪嫌疑人有自书供述的意愿,侦查人员应予许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亦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书写供词。通过上述严谨的程序执行,公安部门得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并充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盗窃罪公安立案怎么处理
1.必须确实存在着犯罪事实的发生。
2.该犯罪行为符合我国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倘若已经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不得予以立案。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法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布无罪。
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③依据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罪犯。
④依照刑法规定应当由受害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得到受害者的告知或撤回告知,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⑥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虽不属自身管辖但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若符合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立案之后,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侦查工作;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若经过调查确认并无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认为不应立案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并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理涉及盗窃罪的案件时,公安局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及第122条的规定,实施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记录必须经过认真核实确认,对于缺乏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其口供应当由侦查人员朗读给其听,同时允许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在口供上签字或者加盖指纹以示确认。此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自行书写供述,但此种方式必须得到侦查人员的许可,并且保证供述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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