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受贿罪会连累家属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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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单位犯罪应处罚金,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受罚。若丈夫因单位受贿受刑,家人非直接责任不受刑责。但可能受行政处分或其他法律影响,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规分析。
老公受贿罪会连累家属吗

一、老公受贿罪会连累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单位行为构成犯罪之时,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罚金违法单位,同时对单位中肩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法定条款进行罚处。换言之,倘若丈夫以单位负责人或是其他身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身份牵涉到受贿案件而被判处刑罚,那么他的家人作为与此案无关的非直接责任人员,将不会直接面临刑事制裁。

然而,家属仍有可能遭受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老公受贿罪需要出庭吗

通常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无须亲自出席庭审便可得到公正裁决。

然而,若当事人未亲身参与庭审,这也不会对法院对事实的核实和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然而,若未能亲临现场,势必将会对事实真相的还原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当事人应立即寻求律师协助并向法院提出出庭请求。在此情况下,尽管难度较大,但只要获得了法官的批准,便有可能实现出庭目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应对涉案单位予以罚金的刑事制裁,同时对相关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丈夫由于所服务的单位涉嫌收受贿赂而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其家庭成员并不必然承受刑事责任,但是他们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或者接受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与影响,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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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受贿罪的问题,我想咨询受贿罪牵连犯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第
一,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此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使其非法收受的财物与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对价关系,这无疑严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里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些分析。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传统刑法理论有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构成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实际上已经让他人取得了利益。主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具体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想法。其实,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当地限缩了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与请托人约定先收钱再办事,在甲刚收受了贿赂就被抓的情况下,因为甲并未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职务行为(收钱后来不及办事),按客观说不成立受贿罪(至少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果甲一开始就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的意图(只收钱不想办事),按照主观说也不成立受贿罪。
  专家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最低的内容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是这种观点。很显然,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是超出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与受贿行为不具有重叠关系,故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理应与之前的受贿罪并罚论罪。
  第
二,受贿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来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其他犯罪情节只能在由犯罪数额所决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起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中为他人谋利所构成的其他犯罪,通常都是较为严重的渎职犯罪。只有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进行并罚,才能在刑罚的裁量中同时兼顾到犯罪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也才能真正贯彻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属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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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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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刑法232条的规定,故意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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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刑法22条、23条、24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分为预备、未遂、中止,当然同时还包括既遂。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及条件,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时期被抓获的犯罪分子,依法依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目的未能实现,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自身意志的原因放弃继续实施犯罪,为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免于处罚。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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