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关于劳动争议事项的仲裁管辖法院定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然而,诉讼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先前提交仲裁申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两个地方提出仲裁请求,那么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的和解是什么
和解,即为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沟通达成共识、以化解因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之争端与矛盾的方式。若对合同中之条款存在冲突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各方有权寻求诸如相关司法或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协助进行调解。例如,当合同当事方之一或者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主体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基于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审理并处理调解事宜,切忌采取行政干预、影响公正性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相关事宜时,仲裁机关通常会把管辖法院定位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然而,对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必须遵循依法规定,预先提交相应的仲裁申请书才可获准向法院提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的裁决机构则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若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两个不同地点提出仲裁请求,那么将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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