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了保险到底赔不赔车损费
强制性的交通保险并不涵盖投保车辆中的人员及其投保人本人的范畴。换句话说,其保障的对象主要为第三者的汽车以及其个人或财产的损失情况。若投保车辆内部物品发生遗失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损失事件,则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相反,此类风险需要通过额外购买商业保险,例如车损险等来提供相应的保护。必须强调的是,交强险是由政府法规所强制规定的基础性汽车保险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买了保险撞了人自己要赔钱吗
当驾驶车辆不幸碰撞他人时,若涉及之赔偿金额已被投保,并且该金额处于所投保保险责任范畴之内,那么驾驶者便无需为赔偿事宜负责;
然而,若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则需侵权方依据应负的责任比例来支付赔偿。
首先,交强险将根据其责任限额范围履行赔偿义务,若仍存在不足的部分,则由商业险进行补充赔偿,若两者皆无法满足赔偿需求,则由此情况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者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应认真阅读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了解其中规定的免责条件以及免赔额度等内容,从而更好地理解赔偿原则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需明白的是强制性的交通保险其范围并不包括投保车辆内的人员及投保人自身。也就是说,该保险主要针对的是第三方的汽车及其相关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状况。如果在投保车辆中出现了失窃或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损失现象,那么便无法从强制性交通保险中得到赔偿。然而,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选择另外购买商业保险,比如车损险等来提供相应的保障。有必要重点强调的是,强制性交通保险乃是根据政府法规所强制要求的基本汽车保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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