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四个要件如何认定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其所须符合的四项基本要件依次为:首先,无处分权人需对不动产或动产实施了处分行为;其次,受让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着善意的心态;再者,受让人应支付合理且公正的价款来获取相关财产;最后,这些不动产或动产须已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或交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善意取得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吗
善意取得制度在大多情况下并不允许请求返还原物。此时的买受人若以公允的价格在无权处分人名下进行善意交易,则受让人将因此而获得被交易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并无法向买受人提出返还请求,但可以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来予以弥补。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受让人即可合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登记,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构成元素涵盖如下四点:首先,由无权处分方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动产资产实施出让行为;其次,受让者须抱着善意态度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入;再次,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具备实质性的产权转移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应登记程序;最后,这四项要素相互依存且不能缺失任何一环,以此确保权益流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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