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定应当遵循约定,若无明确规定则参照法律法规。关于逾期利息,其本质实为违约金性质,因此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最高的标准进行计算。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还款协议债权人未签字,但履行了,是否生效
尽管合同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其实际履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为无效条款。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未签署书面协议而实际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若一方当事人实际完成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且另一方当事人也予以接受,此时便可视为双方权利人在合同内容上达成了共识,并表现出达成相同意见的意图,因而合同的效力应当得到承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采用书面形式缔结合同,但若未采取此种方式,其中一方仍已履行了主要事项,而另一方面接收到且认可的,该种情形下的合同也应被赋予相应的效力。
另外,针对以合同书这种形式缔结合同时,只要在签字或盖章正式生效前,部分当事人已经提前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已经接受且认可的,这样的合同同样具有合法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遵从契约精神乃是基本准则,如若没有具体约定,应当依据相关法规行事。关于逾期利息,实际上可视为违约金性质,其计算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无明确规定情况下,我们应优先选用法律所设定的最高标准进行计算,此举既符合公平原则,亦能保证双方权益受到充分且合理的维护。由此可见,在清算逾期利息之时,我们务必要高度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条款,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公允性以及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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