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得以代理持有个体股份。若股权代持协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缔结,则均具备法定效力。股权代持,亦被称为授权持股、匿名投资或者虚假出资,其含义为实际注资者与他人签署协议,委托此人以其名义代表实际注资者充当股东及享有股东权益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法人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鉴于自然人独资之法人代表通常无需为其所代表的公司负债承担起法定的连带责任,然而,若该法人代表不能证明确实能够将自身财务与该公司的财务进行有效区分及隔离,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与公司之间存在了紧密的联系,进而面临着连带偿还所有债务的法律风险。
此外,若法人代表或其他股东滥用其权力,不当侵犯了公司权益,或者是未能尽职履责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都将需对此类行为负责,并有可能产生连带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确属合法行径,只要遵循了法律规范,那么在实际出资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委托他人代表自身以其名义持有公司股份并且享受相应权益之际,这样的安排便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通常而言,这类行为被称之为授权持股、匿名投资或者虚假出资,实际上它是间接持股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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