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相关规则,贪污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体范围被明确定义为五大类别:首先,涵盖了国家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其次,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所从事公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再次,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我国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分类,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大类别:首先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其次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再次是由国有机构派遣至非国有单位任职的公职人员;第四类则包括那些依法履行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受托负责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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