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归属与保管责任,当满足特定条件时,拾得人亦可依法保留相关财产。在遗失物被善意取得并保留下之后,若原失主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但未能按约履行或虽已作出支付承诺却最终反悔,那么拾得者此时可以得到留置权,有权保留其所获悉的遗失物。然而,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了所应承担的费用之后,他们仍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此外,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同样享有追回遗失物的法定权益。如果该遗失物已经通过转让方式被他人占有,那么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善意取得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吗
善意取得制度在大多情况下并不允许请求返还原物。此时的买受人若以公允的价格在无权处分人名下进行善意交易,则受让人将因此而获得被交易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并无法向买受人提出返还请求,但可以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来予以弥补。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受让人即可合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登记,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符合特定条款的前提之下,拾得者是有权利合法地保存被捡到的遗失物品的,比如说,在通过善意行为获取并且妥善保管物品之后。然而如果原来的失主未能履行他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了他之前所做的承诺,那么拾得者便能够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支付了适当的费用以后,权利人可以向没有处分权的人进行追偿,但是仍然有权利收回已经丢失的物品。而对于那些已经被转让出去的遗失物品,权利人同样拥有索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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