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口头交换是否有效
在我国相关的土地流转法规框架下,农村土地之间以口头协商达成的交换协议是被认可具有法定实施效力的。共同权益人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合同缔结过程和履行阶段的文件、资料以及往来信函等在内的方式,以实证性证据材料来证实彼此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内容及其具体履行状况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农村土地可以更名吗
在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并颁发正式证书之后,便有资格提出更为正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改及删除登记需求。对于未采用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必须经过村和乡镇两级的严密审核,最终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中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法规体系下,针对农村土地的口头协商交换协议被赋予了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为了使这一过程更加严谨,共同权益人需要积极采取行动,通过搜集各类合同文件、履行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及相关的通信证据等方式,确保所收集到的资料能够充分地证实合同关系的确立、具体条款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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