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受伤保险赔不赔
在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倘若未出现法定的免责情况,保险公司将会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所谓被保险机动车,即指投保并持有有效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当此类车辆在道路交通中发生意外,造成本车驾乘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遭遇车祸之后,对于受害者的家庭成员而言,陪伴和照顾受害者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此,法律也对家属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赔偿保护。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虽然家属的陪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误工费用,即不是车祸赔偿范围内的.但家属可以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或者侵权责任人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代替误工费用。
进一步来说,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以如下两种方法计算而得:
(1)如果家属拥有固定工作并因此而损失了工作收入的话,其所损失的那部分收入将被视为护理费用的计算基准。换言之,其最终获得的护理费用应该等同于其在遭遇车祸之前所获得的工作收入减去因车祸而丧失的收入。
(2)倘若家属没有任何工作收入,那么他们所应得到的护理费用就应当通过对比当地同等劳动水平的护士的护理薪酬来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若机动车辆成功投保了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在行驶过程中不幸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乃至财产损失,那么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赔情形之外,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向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与援助,而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涉及到本车上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本身,同时也涵盖了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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