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二次住院保险赔不赔
关于交通事故导致二次住院后的理赔事宜,需依照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两种类别分别进行阐述。其中,理赔比例分为50%,最高赔偿金额设定在2000元以内。对于一级医院,我们并不设置起付标准,仅按照60%的比例进行理赔。而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且报销比例定为55%。至于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则设定为659元。具体而言,对于居民类型的患者来说: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40%;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则为30%。此外,若涉及到社会保障以及异地报销等情况,发生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低于10万元时,均可获得相应的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车祸二次手术费有误工费吗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二次手术的情况,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误工费用亦应予以考虑;
然而,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时,二者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部分。对于这部分重叠内容,我们应明白其应得赔偿款项已在残疾赔偿金中有所体现,因此在阐述二次手术误工期内的误工费用时,应相应地扣除该部分金额。若未能进行此项扣除操作,便可能违背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甚至会导致重复赔偿的现象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针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再次入院治疗费用赔付问题,需根据城乡身份进行区别对待:当地农业户口性质民众的赔付应按照50%的比例执行,且上限为2000元。在一级综合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无需承担起付线费用,其医疗费用将获得60%的报销额度;而在二级综合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自支付300元起,其医疗费用将获得55%的报销额度;至于在三级综合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自支付659元起,其医疗费用将按照乡镇60%、二级40%、三级30%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报销。此外,在社会保险以及异地就医的情况下,若医疗费用总额未超过10万元,均可得到相应的理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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