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被查封还能交保险吗
在法律程序中被查封的机动车辆,可以购置保险以保证其在静止状态下的安全性,然而,购置此类保险的实际效用可能较为有限。由于被法院查封的机动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交易,因此这类车辆通常处于停滞不动的状态。如果仅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并不涉及本车损失的险种,那么只需携带行车证等相关证件前往保险公司即可完成投保手续。然而,若需投保车损险等与本车损失直接相关的险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均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评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车被查封了,还可以开上路嘛?有没有人会找你?
当然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命令(1986年)第102号文件所规定,也就是《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九项条款指出:若机动车已经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那么便无法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以及解除抵押、质押的登记手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指出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够正常地在道路上行驶。因此,处于查封状态下的车辆还是允许在道路上使用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机动车辆虽然可以投保保障其静止状态下的安全性,然而其所能提供的保险效果相当有限。因为这种类型的车辆已经被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移动以及交易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仅能够选择购买那些并不涉及车辆损失的保险种类,例如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在投保这些险种时,只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即可。但是,如果您需要购买诸如车辆损失险等涉及车辆损失的保险种类,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承保之前对您的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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