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保险合同纠纷事宜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的案件类型之一。在法院处理这类纠纷过程中,始终将以事实作为唯一的基础,同时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尺度。通过采取这一种以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的途径,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其司法权力,而作为参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起实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毫无疑问,采用这种方法对于有效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二、单方事故可以走交强险吗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明确规定,针对单方面发生的交通事故,投保了强制性交通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利进行报案和处理。前提条件在于,这种事故并非由于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或者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下行驶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基于其保障范围之内的一定金额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补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无疑属于法院审判管辖之列,并以事实为唯一准绳,依循法律法规予以公正裁决。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通过诉讼程序妥善处理各种纠纷,行使其神圣的司法权力,同时,各方当事人亦应积极遵守判决结果。此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并且有效推动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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