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受伤医疗保险赔不赔
需明确指出,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赔范畴之内。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则可能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当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仍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应依照以下条款进行赔偿责任的划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遭遇车祸之后,对于受害者的家庭成员而言,陪伴和照顾受害者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此,法律也对家属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赔偿保护。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虽然家属的陪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误工费用,即不是车祸赔偿范围内的.但家属可以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或者侵权责任人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代替误工费用。
进一步来说,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以如下两种方法计算而得:
(1)如果家属拥有固定工作并因此而损失了工作收入的话,其所损失的那部分收入将被视为护理费用的计算基准。换言之,其最终获得的护理费用应该等同于其在遭遇车祸之前所获得的工作收入减去因车祸而丧失的收入。
(2)倘若家属没有任何工作收入,那么他们所应得到的护理费用就应当通过对比当地同等劳动水平的护士的护理薪酬来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虽然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保来进行报销,但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特定药物费用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对于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交强险的赔付金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割分配负担:若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的,那么由存在过错的各方承担完全责任,或者根据各过错方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类发生撞击事故,并且经过调查后认定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没有任何过错的话,机动车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也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只需要对此事中自己的过错部分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而当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没有任何过错时,机动车最多只能对这起事故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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