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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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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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大连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律师费用通常由客户支付。但特殊情况如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纠纷、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相关民事纠纷、担保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人身伤害等权益案件,以及仲裁中律师费,可能由被追索方或败诉方承担。双方可协议分担,具体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和合同约定执行。
大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谁承担

一、大连工伤保险待遇律师费谁承担

大连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律师费用应由谁承担?

关于律师代理费用的分担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客户负责支付。然而,在以下七种特定情境之下,律师费用亦可由被追索方承担:首先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其次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民事纠纷事件;再者,涉及商标事务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与专利相关的争议事项;此外,还有担保权方面的纠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诉讼;最后,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侵害和交通肇事等人身权益案件,以及在仲裁程序中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大连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伤期间(即停工留薪期)内的雇员工资应以其原先的工资标准为准予以发放。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如果员工在受工伤之前已经在公司服务了至少12个月,那么他们的月平均工资将按照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和津贴等因素在内的每月总计应发薪酬进行计算;

其次,如果员工在受工伤之前在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足12个月,那么他们的月平均工资则需按照服务时段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来计算;

再者,倘若员工在此事件发生前服务期限尚不满1个月,那么他们的原工资标准便应当参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月工资数额计算而来;

最后,若是未能找到劳动合同中有关原工资标准的详细条款,或者该条款未能明确表示出原工资的具体金额,则需按照本地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以不低于其中60%的水平作为该类员工的原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和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大连市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通常向当事人收取代理服务所需的律师费用。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中,例如涉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纠纷、与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及专利)相关的民事争议、担保权及不当竞争诉讼、人身伤害等权益保护案件,以及在仲裁程序中的律师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会由被追索方或者败诉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来确定各自应负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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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工厂三方是否都有责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当然,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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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派遣员工工伤工资待遇应该由谁来承担?我的一个同学是劳务派遣工,现在因工受伤了。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而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害相关的材料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本条如此规定,理顺了各方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效率。   
二、《暂行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到位,保障劳务派遣工的人身权益;不但将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结束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确保了劳动者工伤认定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及时得到工伤救助,实现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关联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车辆连环追尾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连环追尾谁来承担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造成的车辆连环追尾: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给所有的车主的建议有哪些?
一、买足三者险,最好不少于100万。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假如你失误撞的是一个人,或者是辆玛莎拉蒂,也不会使生活事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二、文明行车,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不路怒,不加塞,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特别谨慎,少犯错,可以少承担责任。
三、一旦发生刮擦,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拍照、录像、录音手机收集证据,事故轻微要及时协商移车,切勿堵路造成拥挤。
四、如果私下和解,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最好当场履行结清。如果对理赔、事故处理事宜不明白的,不要轻易和解,一定要找明白人问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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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护理费待遇是什么标准?
1、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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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连环追尾的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下的造成的车辆连环追尾: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给所有的车主的建议有哪些? 一、买足三者险,最好不少于100万。做最坏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假如你失误撞的是一个人,或者是辆玛莎拉蒂,也不会使生活事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二、文明行车,安全第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不路怒,不加塞,特殊路段、特殊天气特别谨慎,少犯错,可以少承担责任。 三、一旦发生刮擦,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拍照、录像、录音手机收集证据,事故轻微要及时协商移车,切勿堵路造成拥挤。 四、如果私下和解,一定要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最好当场履行结清。如果对理赔、事故处理事宜不明白的,不要轻易和解,一定要找明白人问清楚,以免留下后患。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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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工伤待遇的申请,想请问律师用人单位转让工伤待遇,承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是谁
[律师回复] 分立、合并,是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上发生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转让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向他人(法人或自然人)让渡。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过程中,其中必须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对于非法人企业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发生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
,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工伤职丁推向社会
,影响社会稳定。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单位职工发生_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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