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货物转运合同之中,承运人依法享有包括收取运输成本在内的各项权益;同时也被赋予了对托运人提出包装要求的正当权力;此外,承运人还必须承担强制缔约的法律责任以及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使命。对于托运人而言,他们享有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承运人依照约定进行货物转运的权益;同时,托运人也须按约定向承运人支付各类运杂费;另一方面,托运人负有详尽如实报告货物运输基本状况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二、铁路运输印花税如何
依据最新版自2011年起实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方而言,应按照运输费用的特定比例即0.5‰进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此种货物运输合同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以及联运合同等多种形式。在计算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时,将以运输费用的实际金额为基础,即便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仅凭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亦需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且该印花税的计税基数将覆盖发票的全部金额,而非仅仅考虑其中的进项税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在货运业务领域,承运人依法享有的种种权益,其重要之一便是运输费用的收取权,同时也被赋予了针对包装标准适度提出合理需求的法定权限。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明确要求,承运人务必坚决执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保障货物全程运输的严密安全责任。对于广大的托运人来说,他们理所当然拥有依照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持续、按时要求货物运输服务的权利,同时还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与此同时,托运人亦负有法律义务,即详细、准确地报告货物运输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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