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妻子留人需要公婆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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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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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情况往往因人而异。当夫妻中的一方离世,而另一方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适宜的住所时,选择在公公婆婆家居住可能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居住权并不会因为配偶的去世而失效。重要的是,双方需要在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并作出明智的决策。
老公去世妻子留人需要公婆同意吗

一、老公去世妻子留人需要公婆同意吗

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倘若在配偶中有一人不幸离世,而另一位配偶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且无其他合适的永久居所,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在公公婆婆家中安顿下来便不失为一种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居住权利并不会因为夫妻中某一方的离世而自动失效或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老公去世外债,看破是否负连带责任

倘若尊夫不幸辞世,针对他生前未偿清的债务问题,我们有如下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对于那些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这些负债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这类债务,在尊夫离世后,您作为他的合法配偶,有义务与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尊夫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由于他个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尊夫已经离世,但仍需以其遗产来偿还该笔债务。

然而,若遗产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则超出部分无需再行偿还,除非您愿意主动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实际情境往往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夫妻中的某位成员不幸逝世,而剩余的一方又无法得到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合适的居所之际,选择在公公婆婆家中安身或许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策略。在此种情形之下,由婚姻关系所赋予的居住权益并不会因为配偶的离世而自动丧失。关键在于,双方都需在相互尊重、深入理解的前提下,共同商议并做出明智且恰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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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人事部门开得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公证处有准备的格式,可以向公证处索取之后,按照要求请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盖章。
5、精神诊断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具精神诊断证明,证明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遗嘱公证程序
1、准备好权利证明、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的购房协议和发票到公证处咨询,向公证处索要亲属关系证明和介绍信(做精神诊断只用)。
2、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写明亲属的具体情况,没有子女的还要注明没有收养过子女。
3、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证明。一般有相应业务部门的医院都可以开具,专科医院最好。在医院需要先由门诊大夫问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到心理测查室做相应的检测。最后回到门诊大夫处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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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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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老公有遗属补助,老婆还能领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结婚后将由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家庭,所以作为妻子理应协助男方赡养老人。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抚养老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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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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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了房子怎么过户老婆名下
首先,向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然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和房屋测绘证明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工作人员将审核材料并核发回执,审核完成后,将发放新的权属人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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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去世,我公公又取个婆婆,如果公公去世,房产继承权归谁。
[律师回复]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
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
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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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  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1.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继承人身份证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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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为宜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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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后儿媳有义务养公婆么
在丈夫离世后,儿媳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公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赡养公婆的责任主要由直系亲属如亲生儿女承担。尽管儿媳在丈夫在世时有协助照顾公婆的责任,但随着丈夫的离世,这一责任也随之消失。因此,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不再负有赡养公婆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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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的债务,妻子需要承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七)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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