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风险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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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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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买房的风险相对较小。银行会评估房产价值并直接划款给卖方,确保买方收到款项后才交房。合同中应明确贷款办理期限和金额,若未达预期,双方需共同商议解决办法。建议在过户前取得银行贷款审批承诺书或盖章的贷款合同,以降低风险。
贷款买房风险大吗?

一、贷款买房风险大吗?

该项风险程度较为轻微。在购买房产并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提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届时,银行将直接将预付款划转至卖方的专属账户,且通常情况下,买方只有在收到所有款项之后方可前往物业部门完成交接以及交房手续。在签署合同时,应与对方就其办理贷款事宜设定明确期限要求,即规定唯主办完银行相关材料的递交和贷款手续办理,方可视为履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这并非可以无条件地延迟处理。此外,在合同中还需明确贷款金额的具体数目,期间,若贷款数额未能达到申请额度甚至无法获得贷款批准,双方也应对相应情况做出明示及其解决办法。过户活动之前,最佳方式是能够获取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承诺书,或者查阅银行已签字盖章确认的针对该套房产的贷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贷款买房还能退吗

若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且购买意愿发生改变,决定不再购买,那么您完全有权利选择退回该房产。在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颁发下来以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并未实质性地完成所有权的移交。

在这样的阶段里,您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还没有圆满完结,因此,您具有合法退订合同、申请退房并收回投资款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相对于其他购房方式而言,使用住房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具备相对较低的风险性。在此过程中,银行将对拟购房产进行全面评估,并直接向卖家划拨相应款项,从而确保买家在确认收到款项之后才能接收房子。接下来,需要紧密关注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标明贷款申请的处理时限以及所能申请到的贷款总额。倘若最终结果未能达到事先预期,便需要双方共同磋商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银行贷款审批承诺书或者已经盖好章的贷款合同,都可以作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鼓励大家在完成过户手续之前便着手准备获取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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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的做法。在高房价时代,这种做法屡见不鲜,如有些人会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折扣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样的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并且产生很多法律风险。
一、名义产权人反悔名义产权人反悔的话,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二、银行贷款合同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这样我们也就无法取得贷款,购买房屋就存在问题。
三、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过户产生的税费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五、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如果名义产权人偷偷的出售该房产,购买(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此房产,真正出资购房人可能以后无法追回此房产。因此,法律不提倡这种违法的借用关系,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冒险的事情,此类纠纷也随着房产新政的出台而有所增加,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具体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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