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越长越好吗
1.在此,我们需强调,劳动合同的期限并非越久越好,这一点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清晰的阐述与指引。
2.为了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合同应尽量设定明确的期限时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部分员工在职业行为上表现出消极态度,屡次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然而其违规程度却不足以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雇条件。面对此类情况,若企业决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则须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若选择维持现有劳动关系,却可能对企业造成额外损失。当然,在其他特定情境下(例如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尽管企业仍保留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样也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相对而言,当劳动合同自然期满时,企业将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款项(在此,国企除外)。因此,通过合理设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企业便可掌握一定的主动性,从而有效规避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是越久就越好。若合同期限过于漫长,很有可能促使员工产生懈怠情绪,甚至使得他们在尚未达到解除聘用条件之时便习惯性地违反纪律。如此一来,当企业不得不采取解约行动时,势必会面临向违规员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的困扰。然而,当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时,企业往往能够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了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无谓的赔偿责任负担,合理设定明确的合同期限无疑更为关键和重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