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所需的证件问题,我想作出详细解释。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携带身份证。例如,如若选择通过电话方式向110进行报警,那么此环节无需提供的身份证号。而当前往派出所领取《接报回执单》时,我们则会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目的在于确保报警无误,防止有人恶意报假警,给警方带来困扰和损失。无论何时何地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都会严格遵守程序安全原则,对的个人隐私进行严格保护,绝不会将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报警立案后可以撤销吗
在警方报案之后,通常可以选择撤销案件。但若涉及到的是刑事公诉案件,那么即使警方接到报案人的请求,他们也不能随意对案件进行撤销操作。只有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决定撤销此案:
第一,涉案行为情节极为轻微,社会影响不大且并未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第二,犯罪行为的追诉期已经超过;
第三,根据国家特殊赦免指示,已经获得赦免处理的情况;
第四,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法院后才予以审理处理的犯罪案件,并没有接到相关有效告知或者被害人提出了撤销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亡的情况;以及第六,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在进行报案以及立案过程中是否有必要提交身份证件这一问题,其实答案并不是非常明确与确定的,而是因情形而异。比如,如果是使用电话进行报警的话,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但是,当涉及到前往派出所领取相关回执单的时候,就必须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证报警内容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虚假报警的现象。无论何时何地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他们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绝不会随意泄露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报警方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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