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其范围是位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而涉及到具体数额的制定,则需要依据各省级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举例来说,上海市对于失业补偿金的发放标准设定如下:对第1至12个月内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的失业者,发放标准固定在每月2055元;
其次,对于第13至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标准调整为每月1644元;
最后,如果是延长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的人士,该类人群则可获得每月1420元的补偿金。
至于山东省,他们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则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进行发放。
此外,想要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雇主与当事人必须同时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整年;
其次,从当前职业转变为暂时性失业的情况并非出于当事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导致;再则,已经完成失业登记,且具备积极求职的意愿和行动。更为详细的领款规定包括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会根据失业前所在企业及其个人累积缴费时长进行区分,划分为三个档次:
首先,如果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长为1年以上但不足2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紧接着,如果是2年以上但不足3年,可以领取到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若超出以上时间区间,则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然后,当缴费时长达到4年及4年以上且低于5年时,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后,对于缴费时长达5年或更久的,对于超时部分,按照每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计算,确定增发的月份数。但是,总而言之,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山东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第二条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通知》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二、失业保险能领多少次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次数并无明文规定。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当失业人员在还未离开现有公司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以及本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假如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一年但小于五年时,那么他可以领取最长十二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果该员工之前已累计缴满五年但是不超出十年的话,他则有资格领取最长达十八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在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情况下,他将可以享受到最多二十四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无论他是否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并且在新岗位上再次遭遇失业状况,他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核算统计。而他需要领取的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与他在上次失业期间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结合起来,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补偿标准受到地域差异的影响,普遍存在于最低薪资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其具体金额将依据所在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如同上海市采取分阶段设定方式,而山东省则是按照当地最低薪资水平的90%来发放。失业人员若要获得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非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状况出现;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至于补偿期限,则会根据参保时间的长短划分为多个档次,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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