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工伤鉴定的后果
如果放弃鉴定,那么可能导致败诉或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等对您权益不利的结果。从司法鉴定所具备的几项基本特性来看,其在司法证明过程中有重要作用:首先,可以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作为调查证据的手段,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最后,还可作为整合相关证据的平台,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般而言,劳动者所签署的“自愿放弃进行工伤申请”的承诺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拥有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约定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来排斥和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声明或承诺书通常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舍弃工伤鉴定行为将有可能引发不利的后果,例如在诉讼中失败以及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证实等方面。在司法制度中,司法鉴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辨别其他证据的真假,并将各种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为了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们强烈建议遭受伤害的员工积极地申请进行工伤鉴定,以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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