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需要坐满三年。除非有诸如立功等特定情形,可以申请减刑,但是累计减刑时间不得超出原判决刑期的一半,因此,即使有减刑,三年的刑期至少也要服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累犯判刑是否能办取保候审
被告人能否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需视案情具体发展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以下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1)预计将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带刑法的;
(2)被判定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采行取保候审制度则无需担忧引发社会风险的;
(3)患有重度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及(4)在羁押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但该案审理工作尚未结束,出于对被告人权益考虑仍需进行取保候审的。累犯在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性,然而,如果他们满足了上面提到的条件,尤其属于第(3)点的情况,那么仍然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常而言,犯罪者必须完成至少三年的牢狱之刑。然而,对于那些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行为的犯人,他们是可以提出申请并接受减刑处理的,但是减刑的时长却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因此,即使他们得到了减刑的机会,仍然需要在监狱中度过至少一年半的时光。更为简练的表述方式则可以概括为:罪犯通常需要执行三年的刑罚,但如果有立功等突出表现,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然而减刑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所以罪犯仍然需要在监狱中度过至少一年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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