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宗旨与使命在于:接纳并处理公众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道德规范的诸多现象所发出的举报与质疑;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例如组织讲座、发放资料等方式,促使企业认真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持续对企业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为表现的种种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严格监督它们切实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坚决依法打击和纠正所有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是什么
1.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与咨询职责;
2.全权负责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社会保障事务的日常运营管理;
3.全面负责4050岁人群社会保险津贴的申请审批工作;
4.全力支持协助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卡以及信息采集等相关事宜;
5.精心组织办理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手续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事项,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详尽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以及就业推荐等相关工作;
6.细致地收集整理辖区内的就业岗位信息,深入分析本地区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并确保将这些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市、区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7.严格按照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认定;
8.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就业与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台账,并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各类统计报表的统计、分析以及上报工作;
9.严谨地做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就业安置进度以及就业岗位及人力资源需求信息等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此外,还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保所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重大任务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职责涵盖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行为的受理、调查以及对相关事件的处罚等方面。同时,该部门还肩负着启发公众认知劳动法规的使命,以便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并遵从相关规定的良好氛围。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负责监督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确保劳动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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