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转让公司的定义
股权出让,是指股份持有方与接收方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充分协商,约定股权自愿以一定价格交付予接收方,同时接收方需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行为。进一步细致划分,可以分为记名式股权转让及非记名式股权转让两种类型;而根据交换方式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书面股票形式的转让以及电子股票形式的转让等多种表现形式。综合来看,股权转让就是借助于股票的形式来完成的。股票转让,则是指股票拥有者出于任何原因将手中持有的某家公司的股价转让到另一个人手中(使之成为新的公司股东)的行为,这也是中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也设立了以下几个层面上的限制:
1.发起人(即参与创办新公司的核心人员)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之内不得转让他们自己手中的股份。
2.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均应披露并公开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价及其变化情况;并且在任期中,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有资本(或国有股份)的转让需按照法律及行政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4.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形,公司不得作为自己股份的接收方,亦不得接纳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品。
5.股东在法定的“暂停过户期限”期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份转让打欠条怎么写
借款债务转让协议的草拟要求,应当明确包括日期、地址以及转让系列的各项详细信息。借款债务的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确保有实际存在并生效的债券,且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转让并不影响原有的借款条款;
2.被转让的相关权利应当具备可以转让的合法性;
3.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对于借款权利的转让需要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4.在转让过程中不能改变原来借款条款中的主旨内容;
5.在转让完成之前,需要通知到所有的债务方;
6.转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及相应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股权转让乃是股份持有方与预期接管者共同协商,以事先议定之价格进行股权的转移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动作。其中涵盖了记名式与非记名式两种类型,采用书面文件或电子化股票模式进行实施。至于股票转让行为,它是指原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转售予他人,使其成为新的股东。然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存在一些限制条件,例如发起人在一年之内不得进行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等等。此外,国有资本的转让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公司本身不得作为自身股份的接盘方,而股东在所谓的"暂停过户期限"内也不得进行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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