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年合同六个月转正合法吗
我们再明确一下,您的三年期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是合理合法的。关于雇佣合同中的试用期时间规定如下:
1.如果签订的是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则不应该超过一个月;
2.如果是持续一年以上并低于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也不应超过两个月;
3.至于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也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三年劳动合同的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并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
然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成功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则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与劳动者续订为期更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时,试用期设定为六个月是完全合理并合法的。具体而言,对于未满一年期限的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一至三年期限的合同,其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两个月;而对于具有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合同,其试用期上限是六个月。因此,在您签署的该份三年期合同中,试用期设定为六个月,这无疑是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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