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且所有权合法归属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若伴侣间共同承担了后续的房贷还款责任,那么在面临离异问题时,双方需要对对方所偿还贷款部分进行合理的计价补偿。这意味着,虽然房屋的增值收益与您无关,但您有权利获得您付出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应补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依照相关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婚前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增设配偶的姓名。换言之,如果夫妻一方可在结婚后自愿变更原有的房产登记信息,将其配偶的姓名列入产权所有人名单,则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作是对于该婚前财产的应有权利变更,并因此而被列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范畴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购买房产所需的债务,即共同偿还贷款,当这段婚姻走向结束之际,非该房产所有人依然拥有向对方索取已偿还贷款款项中应得份额的权利。即使在这个过程中,该方并未参与到房产的增值收益中去,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他们为该房产所付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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