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公司没给怎么办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则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同时,因未发出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来讲,劳动合同的签署需至少两方共同参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存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双方协商一致、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书面合同上亲自签字或盖印章等生效要件。在此基础之上,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应分别交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保管。另据第八十一条所述,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包含我国法律法规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未标注明确或未将该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均须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修正;如果因此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赔偿以示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雇主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劳动合同予员工,则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同时对于劳动者因此而遭受的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亦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劳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且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各自妥善保管。此外,该法典第八十一条还明确指出,雇主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具备所有必要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如若未能做到这一点,或者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员工,那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此种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并且要求雇主对由此给员工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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