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洛阳占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金额,必须由所在市县政府经过依法审批后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另外,按照相应要求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若无法确保使需被安置的农民得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可以适度地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土地管理规则,已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河南洛阳养殖占用耕地怎么补偿
1.对于征用其它类型土地所涉及到的补偿费用标准,需参照各省市在征用耕地时所设定的补偿费用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来进行相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若某非耕地土壤具有产出利润,则其土地补偿费可按照其在被征收为耕地之前的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乘以3至6的倍数进行核算;
然而,对那些无法产生效益的耕地是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洛阳崛起的河南省,其土地征用补偿方案的实施,须得到所属市县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认可与执行。此外,洛阳市区范围内,对于被征用地块的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金、退伍军人抚恤金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等方面。为了保障被安置农民能够更好地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必要时适量提升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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