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房购房合同注意哪些细节
详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关键部分
1、主体,这部分将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买者双方,需详细注明相关信息,例如名称、地址等。
2、预售房源的基础状况,预售合同中必须精确记录预售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所在地域、坐落位置、土地使用权证明号码、土地使用权获取途径、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构造、房屋竣工时期的预定日程,附带房屋的平面图等关键信息。
3、尺码,预售商品住宅的面积计量应当以平方米这一标准进行计算,同时明确指出所示的面积类别,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其它面积。
4、价格,这就是预售商品住宅的价金问题,包括标明价格和总价,比如每平米的价格是多少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滑改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相关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与买方当事人签署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等行为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买方提起诉讼之前,出卖方能够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等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被认定为有效。换言之,若在法院审判期间出卖方成功获取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判决结果将可能发生改变,即由原先的无效转变为有效。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其明知出卖方尚未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仍然与其签署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了共识,从而使得该份合同得以成立。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因此该份合同目前仍处于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键性条款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体部分,需明确展示出房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的详细信息;其次,是关于预售房产的基本情况介绍,其中包括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同时还须注明该房产的具体面积、构造形式及竣工预计时间等重要内容;再次,对于房产面积的测量,应采用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并明确标示出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等各项数据;最后,在价格方面,需要明确标注出每平方米的单价以及总价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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