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能要求对方精神鉴定吗
关于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对方是否患有精神病以推动离婚程序的问题上,并不必须须要求完成。此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愿望与选择。未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意味对方必然患有精神疾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会阻碍任何一方发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即便无法得到鉴定报告验证对方患有精神病,我们亦无权强行要求对方遵照医嘱进行精神状况的评估和检查,但若提起诉讼的一方能够充分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发起诉讼了。对于可能出现的对方反驳的情形来说,也需要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方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能要回彩礼吗
在有关婚姻的特定情形下,即仅有订婚行为而尚未进行正式的结婚登记程序、或是虽然已领取了结婚证却确实未能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当事人有权向对方索还其所赠送的彩礼。此外,倘若在婚姻缔结前,男方因为向女方赠与彩礼而造成其自身生活的严重困难,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同样具备要回这笔彩礼的法定权利,以便于其生活状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决定是否通过采纳司法鉴定技术,对另一半的心理健康状况加以明确辨识,进而加速推进离婚流程的过程中,个人的主观意愿无疑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然而,未曾进行相关鉴定并不代表着对方必然患有精神疾病,这并不会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即便没有鉴定结果能够证实对方存在精神问题,也无法强制要求他们接受精神健康评估。只要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那么便具备了启动诉讼程序的合法依据。若对方对此持有异议,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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