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
关于裁定驳回与判决驳回的区别,具体细节如下所述:
首先,它们在适用的法规律律层次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其次,两者针对的诉讼主体不尽相同;
第三,应用时所选取的裁判形式亦不完全一致;
此外,二者适用的阶段也有所差别,其中前者适用于审判之前的阶段,后者则主要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决定;
至于在应用的内容方面,裁定驳回往往侧重于程序性事项,而判决驳回则更为广泛地涉及到实体性问题;
再次,这两种方式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显然不同,一个追求程序公正,另一个则旨在解决纠纷;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裁定驳回和判决驳回所带来的结果和影响也截然有别。
此外,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随后提出仲裁请求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相关诉求,此时人民法院应礼貌且耐心地告知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是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流程是什么
关于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提交;而对于二审阶段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存在异议并欲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则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裁决驳回与判决驳回两者对于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存在显著的分野:从法律层级、诉讼主体、裁判形式、适用阶段、内容以及最终所达到的目的及结果等多个方面来看,二者皆有所差异。当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且共同提出仲裁申请之际,法院将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而应当告知原告寻求仲裁机构的协助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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