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公安局带走是严重的事情吗
倘若执法人员将特定人员带离至司法机构进行调查,则结果的严重性尚需进一步评估。具体情况可能取决于案件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以及其性质和程度。当有必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特定人士进行传唤以便更全面地展开调查时,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而对于在现场被发现涉嫌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只要执法人员已经向他们展示了相关的工作证件,便可使用口头形式进行传唤,但是这种方式应明确记录在审问笔录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关于无罪释放这一概念,其本身便意味着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案底。所谓“案底”,即是指拥有犯罪记录之人,即在过去经历过刑事处罚的人群。
然而对于我国法律而言,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实际上主要指向的便是那些曾经历过刑事犯罪的人士所留下的档案记录,这些记录会被存放在公安系统内进行妥善保管。因此,既然已经被宣布无罪释放,那便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径,自然也就不可能出现所谓的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需要将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分子移送到司法机构进行深入调查,他们需要对所涉案件的性质及其严重性做出全面的评价与判断。在处理轻微触犯法律、需要传唤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才能使用传唤证。而当现场发现有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执法人员可以在出示其工作证件的前提下,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传唤,但是必须将此过程详细记录在审讯笔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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