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费属于行政征收吗
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其具体计算方式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然后按照平方米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寻临时住所以便带来的各种困扰,其核算方式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月予以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以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觉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到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安排住房等等。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当地人民政府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适度合理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房屋补偿费用方面,我们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其使用时间所导致的折旧程度,以此为基础,按照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进行计算,从而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至于周转补偿费用部分,我们会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临时居住环境以及居住人口数量,每个月提供相应的补贴,以期缓解他们在过渡期间可能面临的生活压力。此外,我们还设有奖励性补偿措施,旨在鼓励居民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例如选择迁居至城市周边地区或者不再提出住房安置需求等。关于补偿标准,我们将严格遵循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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