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是否应为员工支付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形:若企业转让未影响劳动合约履行,无需向员工发经济补偿金;若老员工因企业转让遭解雇,则可获得补偿金。补偿金额应参考员工在公司服务年数,年资每长一年,月薪多付一月。
服务满半年未达一年者视为一年;不满半年者,则获半个月薪资。若员工月薪超出聘用地全体员工平均水平三倍及以上,将参照三倍工资发放,上限十二年。须注意,计算月薪时,需取十二个月薪水作为参考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转让盈余公积怎么办
股权转让之后,对于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应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原投资者因参与公司创建而承受的风险进行适宜的赔偿;
其次,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以及留存收益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若有新的投资者希望获得与原投资者同等的投资比例,则需自愿承担高于原投资者当时为取得此百分比投资时所投入的资本金额,如此便会导致资本溢价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易主的情形下,员工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如果公司的股权变更并不直接影响到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那么员工并无权要求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若因为此次股权更迭导致原有的老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他们便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将根据员工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就会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的员工,也可以按照一年计算。然而,如果员工的月薪超出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其所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将会按照三倍计算,且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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