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凭证人证言,而无确凿证据支持的话,是无法将罪犯判定刑罚的。然而,假如证人证词能与被告的口供形成紧密的咬合和对应关系,那么这种证词显然就具有了将被告判定有罪的重要作用。
然而,万不得已之际,如果在案件中仅有一位证人提供了重要的证词,而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去证实这个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是无法通过这个单一的证词来给被告判罪的。只有当所有案件事实都清晰明朗,且每一项证据都得到了充分可靠的验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对被告定罪并且判处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没有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该案件可进行补侦工作以寻求真相关信息和证据。
然而若证据已经足够,阐明涉事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则应转由公安部门进行合法处理。相反地,若相关证据表明涉事者已构成犯罪,则此案将被将相关可靠证据转交至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辨别起诉与否。倘若在确实努力收集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则进行不起诉处理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缺乏确切论据的情况下,仅仅依赖证人的陈述和证言并不能直接判定刑罚。如果证人的证词可以与被告的供述相吻合,那么这无疑会对定罪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如果仅凭一位证人的证词而没有其他任何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话,那么通常是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要使案件事实得到清晰阐述,同时证据必须具备足够的可靠性,这样才能依据相关法律制订出恰当的判决。由此可见,尽管证人的证言十分关键,但是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论证和验证之后,才能够被视为定罪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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