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可以查个人名下房产吗
不动产权利主体及相关权益人以及其委派的律师可依法提出查询与复制物权登记信息的申请。对于那些因为进行买卖、互换、赠与、出租、质押等不动产业务,或者由于涉及相关不动产产生了民事纠纷并且业已启动了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经济利益承受方,他们有权查询与之相关的物权登记结果。
此外,那些具有意图进行买卖、租赁、质押等不动产活动,或者计划针对特定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行动,但是无法提供直接证明其利害关系的潜在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查询,了解该等不动产的原始面貌、有无共同所有的情况以及其它相关的登记事项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律师可以起诉律师吗
当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选择通过起诉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并遵循如下条件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首先,原告需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团体;
其次,明确的被告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再次,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最后,所涉及的问题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所授权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并且案件必须由受诉人民法院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动产所有权、与之相关的权益持有者以及这些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权合法查阅及复制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资料。在涉及到诸如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押质等各类不动产事务或是引发了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场合下,实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另一方也具有查询相关物权所有权登记结果的权利。此外,那些潜在地与事件密切相关的人士,例如未来计划从事各种可能对相应不动产产生影响的活动的个人或者有意提起诉讼、仲裁程序的参与者,即使他们并未有直接的证据显示与此有关联,仍然可以查阅涉及的不动产的原始状态、共有人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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