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幸离世,如有证据证明学校在教学和管理方面存在过失,校长应主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需承担支付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之责。关于死亡赔偿金之具体数额,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准,以二十年年限作为标准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学生在校打架如何处理
在处理该问题时,首要关注点在于涉案学生是否已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若尚未满足,则需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涉案学生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则需要根据受侵害方学生的伤势进行进一步判断。如果伤势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的等级,那么这几位学生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伤势未达到轻伤等级,但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亦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经鉴定,最终确认这些学生存在犯罪行为,将面临着法律的审判和刑期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当学生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在经过核实后确认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管治措施确实存在缺失时,校方应该为此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学校有义务支付当事人家属因处理该学生遗体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及其他相关赔偿款项。赔偿金额部分应当参照受诉讼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关于上一财政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数值进行核算,并按照标准年限为期限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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