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开庭被告没有来会怎么办
若被告未能出席庭审,法庭通常会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直接做出判决。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判决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原告在开庭过程中未到场或中途离开法庭,则视为原告主动撤销该次诉讼,此时被告如有反诉要求,便可进行缺席判决;
其次,对于被法院传票传唤到庭的被告,倘若其未给出正当的原因而拒绝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也可适用缺席判决;
再次,当法院裁定确认无法撤诉的情况下,即使原告已接到传票且无合法理由仍然未到庭的情况,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然后,若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传票后,未经许可而未能按时到庭的情况,亦可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用缺席判决;
最后,在借贷纠纷类案件中,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其接受审判。在此情况下,公告期结束后如债务人仍不回应对其的传唤,当借贷关系明确的前提下,经公正审理后即可作出缺席判决。
此外,假如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失踪,下落不明,并且借贷关系确凿无疑,亦可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开庭当天会宣判结果吗
在法院举行开庭当日,并不一定会宣布审判结果。法院对于审判结果的宣告,可以分为定期宣告以及即时宣告两种方式。若为即时宣告,则应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判决书;
至于定期宣告,则应在宣布审判结果之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放判决书。针对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认为有能力进行即时宣告的,应在法庭上即刻作出宣告;但如无法即刻作出宣告,可选择合适的日期另行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倘若原告诉称准备充分并确实拥有相关证据,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却未能出席庭审,那么法庭将会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这些证据以及诉讼请求,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则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这种缺席判决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原告主动撤销诉讼、被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按期到达法庭等等。在涉及到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为逃避责任而下落不明甚至已经失踪,并且借贷关系清晰明确,那么法院同样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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