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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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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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办理社会保障卡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提供户口簿),电子照片回执单(如已办理过则无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监护证明文件。
学生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

一、学生办理社保卡需要什么资料

参保者需提交下述资料:

1.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副本(若未满十六周岁无有效身份证件,则提供户口簿);

2.参保者电子照片回执单(若此前曾办理过社会保障卡,则无需再提供);

3.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副本;

4.监护证明文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学生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什么

若在校生触犯了法律,他们有权请求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

然而,对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且严格的条件:

1.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嫌犯逃避审判或侦查的因素;

2.保证其行为不会对证人提供证词或销毁、伪造证据造成干扰;

3.保证其将不再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

4.必须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以及可靠的担保人,或者能够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在校学生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事宜,请您按以下步骤准备所需材料:首先是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尚未年满十六周岁,请提交户口簿);其次是电子照片回执单(若已经办理过该业务,则无需再次提供);此外,还需要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样需要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最后,请您准备好监护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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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办理社保卡要带什么资料
提交材料清单: 1.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未办或遗失二代身份证者,提交户籍登记页复印件; 3. 特别群体参保人员,如残疾、工伤、低保等,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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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办理社保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地区学习的须附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其它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留学生在上海办理社保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地区学习的须附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属随迁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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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其它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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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转出了的社保资料5年了,社保局还有资料吗?
[律师回复] 在成都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只需确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经办流程
1、参保人员跨区域流动前,办理暂停缴费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登录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在“社保电子证明查询打印”板块中开具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社保机构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为转出申请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划转基金,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至接受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参保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委托书。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流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参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证,或登录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在“社保电子证明查询打印”板块中开具缴费凭证,交至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建议您再与外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具体办理手续。
求辩论资料:小学生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资料越多越好)
[律师回复] 以前没有法律的时候,只有让小学生先学会了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有意,从而树立小英雄形象增加孩子们的可自主性和掌握能力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心才是他们最主要的,从根基掌握好孩子们的心性而不是强制灌输导致的知法懂法规避法律从而让他们做事有了“推”的理由,但是我更主张由自身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强制约束从而引导和谐社会为祖国的花朵更添精彩,那么来说法律不能全部代表我们中华五千年的传统,四书五经尊老爱幼是中华人民的传统,孩子犯事儿家里人帮忙维护是因为孩子知道自己犯法那么如果孩子不知道犯法呢可能这么说有些牵强但是试想下前段时间的李天一如果给礼仪谦让牵扯进入法律中就不会造成平衡阶段,通过仁心来进行阐述中华5000年历史让小学生更加理解当前我国的状况,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有关法律本身意义的价值了,因为知法懂法所以才会以罪而不是罪,所以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无非也就是和文言文和古代文一样的扣字背诵,再进而提升法律;同时小学生不具备自我思考和自我负责的能力,进而在进行学习法律从根本学习从根本领会从根本改变懂法守法那么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一句话最简单知法懂法才会如何规避法律,当然法律是维护我们和谐的平衡基础,但是我们相信凡事都将有个度;现在有法律以后随着时代进步有多少人会给老人让座,那么我们转换下思路来说小学生学法对小学生自身是否有意,法律法律是从人心而不是从字面
求辩论资料:小学生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资料越多越好)
[律师回复] 以前没有法律的时候,只有让小学生先学会了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有意,从而树立小英雄形象增加孩子们的可自主性和掌握能力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心才是他们最主要的,从根基掌握好孩子们的心性而不是强制灌输导致的知法懂法规避法律从而让他们做事有了“推”的理由,但是我更主张由自身约束而不是法律的强制约束从而引导和谐社会为祖国的花朵更添精彩,那么来说法律不能全部代表我们中华五千年的传统,四书五经尊老爱幼是中华人民的传统,孩子犯事儿家里人帮忙维护是因为孩子知道自己犯法那么如果孩子不知道犯法呢可能这么说有些牵强但是试想下前段时间的李天一如果给礼仪谦让牵扯进入法律中就不会造成平衡阶段,通过仁心来进行阐述中华5000年历史让小学生更加理解当前我国的状况,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有关法律本身意义的价值了,因为知法懂法所以才会以罪而不是罪,所以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无非也就是和文言文和古代文一样的扣字背诵,再进而提升法律;同时小学生不具备自我思考和自我负责的能力,进而在进行学习法律从根本学习从根本领会从根本改变懂法守法那么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一句话最简单知法懂法才会如何规避法律,当然法律是维护我们和谐的平衡基础,但是我们相信凡事都将有个度;现在有法律以后随着时代进步有多少人会给老人让座,那么我们转换下思路来说小学生学法对小学生自身是否有意,法律法律是从人心而不是从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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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手续要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申请表。社保转移流程手续。1、转移年龄规定。男性参保人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满40周岁,不用立即办转移,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到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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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求辩论资料:小学生没有必要学习法律(资料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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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小学转学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相关规定,内容如下十一、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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