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一年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关于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尚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若男女双方未能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且支付彩礼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证明自身因婚前支付彩礼而面临经济上的困境,那么他们有权请求对方退回所赠予的彩礼;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1年离婚彩礼怎样退
若双方仅达成订婚协议但并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在取消婚礼安排之际,所有的聘礼都需要退还给男方,无论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均需全额归还。
其次,若双方缔结的婚姻关系尚未持续满一年便宣告破裂,此时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返还部分聘礼,然而具体的返还比例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最后,若双方的婚姻生活已经持续了一年以上,那么在离婚之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女方将无法再向男方索回聘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缔结婚姻关系满一年之后并已共同拥有婚生子女的夫妻若选择离婚,关于是否应返还聘礼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在这段婚姻中,双方都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手续,并且主动支付聘礼的那一方因为此次赠予行为造成了自身经济上的困难,那么他或她有权请求对方退还给自己所支付的聘礼;然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被允许提出这样的返还要求。换句话说,聘礼是否应该被退还,其决定因素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以及主动支付聘礼的一方在经济方面的实际状况如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