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提供信用担保以获得贷款并可能导致无法按期偿还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境:
首先,若所涉担保属于“一般”性质,那么债权人将仅能凭借司法手段对债务人提起追索,并在债务人的个人资产被全部用于清偿债务之后,如仍然存在剩余债务未被偿还的情形,方才有资格要求担保者承担进一步的偿还义务。
其次,假如担保形式是“连带”,则意味着在借款人人逃逸或者无力还款的状况下,债权人都可以选择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对于担保者而言,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自然更高。因而,当借款人丧失踪迹,债务难以得到全面清算之时,身负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务必注意审视自身是否具备某些能够规避或减轻责任的情形。通常来说,在担保合同失效的情况下,担保者还是有可能会享有部分法律上的免除责任的优势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给别人做的东西,他自己触电了要赔偿吗
在受害者遭遇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因为接受治疗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由于工作耽误而损失的收入,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工资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需的营养补充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有责任对其进行赔偿的义务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提供信用担保,进而使贷款有可能无法得到足额偿还的情况之下,可以考虑两种情形:在一般保证的框架内,债权人仅能够对债务人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追索,只有在债权未能得到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方可向保证人进行求偿;然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债权人则有权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其清偿义务,因此此类情形下的风险相对较高。作为保证人,必须审慎地评估自身是否具备规避或者减轻责任的可能性,同时在保证合同失效之时,担保方或许能够享受到部分法律赋予的免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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