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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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局实施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办案机关应书面决定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决定应传达给嫌疑人,如未获实质证据,嫌疑人将享有较自由行动权,无需再报备。监视居住到期前,办案机关应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决定由检察官或公安局长提出,经审核后执行,并通知嫌疑人。决定由法院或检察院发布,公安局执行,法院和检察院可提供协助。期间,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如需离开需报批。
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会怎么样

一、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会怎么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当公安局实施了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监视居住措施后,就应当由办案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解除或终止该项监视居住的决策;

同时,解脱决定必须传达至涉嫌犯罪的个人。换句话说,若公安部门在漫长的六个月内未能获得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其嫌疑,那么在解除监视居住后,这个涉嫌犯罪的人将享受到相对自由的行动权利,他们在赴往各个场所时无需再次报告备案。监视居住期限临近结束之时,办案机关就应该依法做出是解除还是继续实施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负责此案件的检察官或公安局长就此事项提出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执行此决定,并将最终的解脱决定书传达到涉及案件的嫌疑人手中。这项决定需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安局来具体执行,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有可能对该决定的执行提供必要帮助。在犯罪嫌疑人接受监视居住强迫措施期间,他们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包括家庭),如有必要离开,则需向执行监视居所的公安局报告,待获批后方能离身。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一次多久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承担的监视居住期限在六个月之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最长的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在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公安部门实施监视居住期限达到六个月之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是否解除或者终止该措施作出决定。该决定的文本应当发放给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这一阶段无法获得确凿证据确认其有罪,那么他/她将享受到更大的行动自由,不再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在监视居住期结束之前,公安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是否继续执行的决定。这个决定是由检察官或者公安局长提出,经过严格审查后予以执行,同时也会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如果决定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发布,则由公安局负责执行,而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居所,若确实需要离开,则需要事先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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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刑没有直接关系。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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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后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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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后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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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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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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