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已开庭,我可以去找其他工作吗
是的,这是可行的。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原本的雇用机构结束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间内,是完全允许且合法的去寻找新的职业机会,继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劳动者依然与原有劳工方维持着劳动关系,尽管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同时拥有双重劳动关系,但是若当劳动者与新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之后给原先雇佣方带来经济损损害的话,那么劳动者和新雇主将必须共同为原雇佣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如劳动者与原劳工方之间签订过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协议,他们在考虑与新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时就更应谨慎对待了。所以,我们谨建议员工在离开目前岗位时,务必先完成与原聘用机构的离职办理手续,并且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文件,以此来方便其寻找下份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者与其原有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利在此申诉期限内继续寻觅新的工作机会,进而建立全新的劳动关系。虽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但是,倘若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的过程中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起了新的劳动关系,并且该新的劳动关系对其原有的雇佣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劳动者及其新雇主都将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原雇佣单位之间存在着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等方面的协议,那么在寻找新工作的时候就必须更加审慎地做出决策。我们强烈建议所有的员工在离开现有岗位之前,务必妥善办理好各项离职手续,并向原雇佣单位索取离职证明文件,以便于他们在未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时能够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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