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告知书签字了说明什么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当犯罪分子在认罪认罚协议或具结书上签字后,这并不意味着其所面临的量刑已被完全确定下来。实际上,此类情形下,其量刑应以人民检察院的处罚建议为准。
根据我国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在涉及到认罪认罚的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须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在此前提下,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参考并采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的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究竟能给罪犯带来哪些明显的益处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答:首先,认罪认罚能够让犯罪者享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减免刑事处罚的待遇;其次,这种行为也可能使当事人避免被拘留、逮捕以及判刑等负面后果。当然这些益处的实现是基于犯罪者不同程度的配合和悔过。
具体来说:
(1)若犯罪者选择认罪认罚,那么他们便相当于开启了一条通往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绿色通道,能够获得量刑方面的“优惠”。针对那些确已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建议量刑过程中提出具备确定性的量刑结果,而法院在进行最终判决时,通常会选择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换句话说,当犯罪分子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或具结书时,他们便能预测到自己所可能遭受的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如果他们对该幅度表示认同,并签署相应的文件,那么他们可以预见法院将在该可预测的幅度范围内对其作出量刑判决。
(2)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但未达到减轻处罚情节标准的犯罪者,犯罪事实虽然较轻但是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及建议。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确实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可以适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3)主动认罪相较于被动认罪更加优秀,尽早承认罪责优于晩些时候才开始承认;彻底认罪优于有所保留地认罪;稳定的认罪态度优于摇摆不定的认罪。
(4)对于那些曾经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同时又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者,法院应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在量刑方面赋予他们更为宽广的从宽空间。
(5)同时,认罪认罚还有助于改变强制措施并为适用缓刑创造有利条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都有认罪认罚之意,且公安机关认为无社会危险性,那么他们就应当停止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对那些已经申请逮捕的情形,如果检察院认定无社会危险性,他们就应该停止批准逮捕。此外,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都有认罪认罚之意,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羁押是否必要。如果发现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当立即转变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认罪认罚还会批捕吗
确实如此。然而,在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将依照速裁程序展开后续工作。通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身所犯之罪行,同时对相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自愿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达成签署具结书共识的案件,根据该制度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涉及到认罪认罚之案件处理中,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责并不被确认为定型化的结果,而主要依赖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相应处罚建议,法院将据此结合实际状况践行法律判决。认罪认罚制度使得罪犯得以享有从轻、减轻乃至豁免刑事处罚的权益边际,从而有效防止了拘役、羁押等具有负面影响的司法程序。这种制度的福利保障基础在于犯罪者对自身行为的积极配合以及真诚忏悔的持久程度,其中涵盖了量刑优待、从轻处罚、不起诉或是免除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对于自愿、及早且充分地展现出认罪立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所享有的司法宽容空间会更加宽广。另外,主动且尽早地进行全面而深刻的认罪立场表达,对于拥有自首或是坦白等显著情节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可以为其争取更为宽厚的司法赦免力度提供有力支持。再者,认罪认罚制还能够促使强制性司法措施的转化,为判处缓期执行创造出最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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