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而达到法定年龄申请退休的员工,其所获得的退休工资与正常退休人士并不相同。
根据相关规定,因工伤退休的劳动者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法,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伤残程度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二十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劳动者个人月平均工资,同时还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作为额外补偿。
对于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只要这些费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全额支付。
此外,这些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期间的营养费用也由所属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来支付;如果因为治疗需要前往其他城市就医,那么由此产生的交通、餐旅费用也会按照单位内部因公出差的标准给予报销。
而针对那些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力,根据相关法规,他们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专门的工伤医疗疗养。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然保持不变,由原来的用人单位照常发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情况下,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这部分职责。同样,当工伤职工经过鉴定伤残等级后,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需要生活护理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按照规定每月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退休后因职业病死亡补偿怎么算
1.关于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方式是依照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出六个月作为额度,以其作为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2.对于因故过世的员工的家属,我们给予其抚恤金作为补偿。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那些在丧者生前对他们提供生存基本物质需求的亲属成员。这些亲属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经故去,那么其配偶每月可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抚恤金;其他的家属,每个人每个月可以领到本地区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抚恤金;若是有年迈或失去独立照顾能力的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多领取10%的抚恤金。但是需注意,总计拿的抚恤金份额不能超过逝者自身生前的薪酬。一旦他们的目前经济状况改善了或是有了其他人来赡养,则将不具备继续领抚恤金的资格。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并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离世的员工,他们的家属将得到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金额由本地区按照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遭受过工伤且选择退休的职工,在领取养老金方面与普通退休人员存在差异,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部分金额会依据其伤残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和确定。关于工伤治疗的各项开支,如医疗费用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而营养费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出差伙食补贴的70%比例予以支付。在此期间,工伤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起对其的护理责任。待伤残等级得到确认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会为该工伤员工提供生活护理费。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