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车损保险赔不赔付
车损险之理赔,是指当被保险车辆遭受意外损害导致车辆受损之时,依照保单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涉及车辆维修费用、车辆实际价值损失等方面的赔偿事项进行妥善处理的一项重要保险服务。在此过程中,如若确认被保险车辆的损害情况确实符合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相关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反之,若经查证被保险车辆的损害并非保险责任范围所涵盖,或存在任何免责事由,那么保险公司将依法不予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什么是车辆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又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主要针对那些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威胁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惩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酒后驾车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交通场所;
2.驾驶校车及长途客车时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数量或者超过额定行驶速度的行为;
3.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4.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限于上述列举的行为类型,而是涵盖了所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辆损坏险理赔乃是保险公司针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所导致之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其实际价值遭受损失的情形而提供的专门性赔偿服务。在确定损害事件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之内时,保险公司将无条件地按照整额予以赔付;相反,若损害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规定或者存在某些特定免责事由,那么保险公司将无法履行赔款支付义务。这种服务措施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宗旨在于确保在车辆遭受损害之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且有效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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