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没有按时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倘若某位股东未能如约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对该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合理期限内全额缴清应尽的出资份额。同时,其他已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亦可依法请求该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理应积极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追究。针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可采取如下几种应对策略:首先,可以限制该股东的股东权利或调整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甚至可以考虑取消其股东资格;其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代为补足该股东未尽的出资部分,并在补足之后享有向未出资股东追偿的权利;再次,可以将该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怎样退股吗
无论是曾经实际投资或尚未实际投资的股东,均不被允许有退股之请求;
然而他们可通过出售其已拥有的股权以实现从该公司的退出。对于那些尽管曾有登记但并未经实际投资的股东,若欲退出公司,须首先与接受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倘若他寻求将股权转售至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人时,则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如果某些股东尚未按规定出资到位,其余股东有权力进行告知,并对该股东发出全力在限定时间内缴纳的请求。倘若该股东持续违反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受到权利限制,股份比例被调整甚至取消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对于这种情况,其他股东可以选择进行补充出资,并向违约股东提出赔偿要求。此外,股权转让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同样是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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