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有外债怎么处理
关于离婚时所涉及到的对外债务问题,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间共享的共同债务,则必须通过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来进行清偿。2、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此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但是这个决定不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当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在清偿完毕后,有权向对方进行追偿。3、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出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曾经明确约定过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应由个人负责清偿。倘若夫妻一方背负了外债,在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债务的偿还方,同时双方都要保证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果协议内容存在隐瞒、欺骗等情况,责任将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夫妻离婚所涉及到的房产析产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的构成及组成部分,主要包含有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杂项费用两大类别。从税费的角度来看,涉及依据产价计算出的契税与印花税两个项目。
其中契税的税率为产价的2%,印花税则以不足产价1万元的比例来提取5‰作为计税基础。
至于其他费用部分,主要由登记、交易及工本三个部分组成,其具体费用项目情况如下:
1.登记费用部分,根据相关规定会有定额收取;
2.其次是交易环节发生的手续费,按产价的2%来进行计算;
3.最后是工本费的概念,具体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折让优惠。
根据现行的法令条款,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属于共享共同财产,若由于夫妻财产分割而导致原本归于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属变更至某一方名下,这是因为房产共有人权的变动,而并非按照现有契税政策规定征收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在办理房产析产后的产权转移程序时,可以通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减轻或豁免契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涉及到共同债务问题,应当由夫妻双方根据共有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合理的清偿。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但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无负债一方已经完成了债务清偿工作,那么他/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然而,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应当由该方独立承担偿还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债务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任何隐瞒或者欺骗行为都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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